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凭证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
即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此外,28号公告第二条对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解释,即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那么,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呢?
1、购买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符合规定的发票。2、从境内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其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3、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金融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3)为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4)在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单位向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方)支付的利息,应取得统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免税发票。4、支付高铁等铁路运输费用,取得的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如高铁车票)等,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票据,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5、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以出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收取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7、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8、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9、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10、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11、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12、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13、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14、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15、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16、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17、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相关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资料等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18、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19、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20、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2、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23、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2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在进行税前扣除的时候,以下的风险点需要关注:
(一)支出项目要明确
(1)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每日累计发生的销售额作为一次,总金额在500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税务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2021年3月19日的答复案例:
企业自营职工食堂在菜市场向自然人摊主采购食材,金额比较小只有480元,现取得对方开具的一张载有金额及收款人等信息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其答复内容为:
该摊主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向其购买食材的支出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简称“45号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目前在开票系统中,45号公告附件列示的不征税项目已经由之前的12项内容增加至16项内容。
税务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2021年2月26日的答复案例: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其答复内容为:
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租赁中的分摊费用。
(三)无法换、补开发票
实务操作中,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会存在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
针对以上情形,28号公告第十四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可以凭借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必备)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必备)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必备)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怎么办?需要进一步判断,具体如下图:
扣除凭证不合规: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见前28号公告第十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追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汇算清缴后,企业经过调整,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a.调增调减的项目不需要做账务处理,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没有需要退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做账务处理。b.企业经过调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申请退税,账务处理是做上面补缴税款的相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