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 企业切不可乱开票!#开拓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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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56号


涟水QY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涟水QY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7197C):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镇**街1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4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对外开具发票相关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2020年3月31日-5月20日,你单位向江苏河阳高效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83211元、税额79489元、价税合计962700元。货物名称:运费。

江苏河阳高效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向你单位转账962700元,直接或通过王某、成某转给史某962700元(系江苏河阳高效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2020年3月28日,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727149.07元、税额65443.43元、价税合计792592.5元。货物名称:液化气。你单位向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转账992592.5元。同日直接返回200000元、通过姜某(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92559元、李某(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监事)200000元转王某792559元转涟水QY运输有限公司793000元。

上游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且资金回流,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浙江众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虚假经营场所

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涟水县**镇**街10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证实,目前**镇**街10号无你单位。

4、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你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运输车辆

5、固定资产异常

你单位2020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期初、期末数均为0。

综上所述,你单位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运输车辆、无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涟水QY运输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涟水QY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3月-2020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59959274-59959298,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码23018517-23018519、23018526-23018528、23018530-23018535、23018537-23018540、23570556-23570580,金额5418857.44元,税额487697.14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1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短评



本案是一起货运企业虚开被查的案件。在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审查企业的5个方面,最终作出了企业系空壳企业,无真实业务,虚假开票的结论,即:第一、企业对外开票存在资金回流;第二,企业接受发票存在资金回流;第三,企业的注册地址虚假;第四,运输企业无道路运输的资质;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为0。此外,该企业作为运输企业,买入“液化气”,对外提供“运费”,发票变名问题本身也是风险点。实践中,上述线索都是税务机关发现、稽查企业的涉税风险点,企业应当及时自查,避免存在上列问题。

实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要避免遭受这类空壳企业的欺骗,接受这类企业的发票。企业注册地址虚假、无固定资产,极易遭到税务机关的查处,从而导致其开具的发票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受票企业也因此收到牵连。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做好背调工作,检查企业的注册地、经营能力、业务情况。

本案被移送公安。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案涉企业虚开发票的税款数额约49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56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不过,由于税款数额未达到50万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责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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