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看到有人在网上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留言答复时间是2022年6月1日,掐指一算,自从《行政强制法》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已经被问了10年之久。我们看一些其中的典型回复和司法判例:
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市
留言时间:2022-05-30
问题内容: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答复机构: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自治区
留言时间:2021-01-24
问题内容: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节选)
(2019)粤03行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荔园路荔园住宅小区荔园住宅楼4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140E。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05034D。
法定代表人蔡伟群,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晓,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岩,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深税稽强扣﹝2019﹞B024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4671.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4671.45元为基础,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4、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雨晗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的一则网上咨询回复:
问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8/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