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孵化器——从税法角度看合同线上直播活动

2022年2月14日下午2:30分,开拓孵化器在线上召开了从税法角度看合同线上直播活动,在入孵企业的互相转发中,直播间人气爆棚,主讲王锦莉律师,客观的从税法角度,给我们系统的讲述了合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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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既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业秩序;同时,合同还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正是基于这个角度,才有了合同决定纳税义务的一种普遍观点。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可谓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交易条款,关乎到交易双方利益的保障和能否最终实现,同时,也决定了:谁最终享受了税收利益,或者说由谁最终负担了税负成本。

本文,将从合同价格条款的常见涉税问题入手,揭示常见价格条款的错误及隐藏的风险点;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提出较为合理的价格条款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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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同价格条款中“是否含税不作任何约定”的后果分析。

某些合同中常见表述有:“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1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交易总货款为2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该价格是否含税,那么按照税法规定,该价格是否包括增值税呢?

答案是:不包括!

按照增值税理论原理,以及相关法规、税收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增值税是典型的价外税,即价税分离。通俗地讲,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所收取的款项中,既包含合同价款,又包含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发票票面上,这一点表现得很明显。

举例说明: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款是10000元,按照现行13%的增值税税率,购买方需要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是1300元。如此一来,购买方需要向销售方支付两笔钱,即10000元的货款和1300元的增值税,总支付款项为11300元。

销售方收取的11300元,其中10000元要计入企业收入;1300元则是作为销售方的销项税额,销售方用该1300元的销项税额减去自己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销售方当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如果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或者大于该1300元的销项税额,则销售方当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该1300元就作为销售方账面资金可以由其自由支配使用,该1300元可以视为销售方应享有的“税收利益”(区别于商品交易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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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中,包括价款和增值税“两笔”资金,但是,销售方往往基于对税法了解不足或者交易习惯使然,往往只是笼统的报一个总价,至于是否含税?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并不明确说明。

倘若,再遇到不懂税的购买方,对合同价款是否含税不作硬性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合作不睦,势必会就是否含税引发争议。而这种合同中对是否含税的不作明确约定的做法,其税法后果是按照不含税价款来进行认定的,即:购买方还需要再向销售方支付一笔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货款1万元人民币”,该约定在税法上视为不含税价,即将来购买方还需向销售方支付一笔1300元的增值税税款。对于作为购买方而言,可能会感觉很“冤枉”,凭什么我还要再额外支付一笔钱呢?

其实,这就是因为不懂税法吃的亏!或许,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想表达的就是含税价1万元,但是由于合同条款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是含税价。而一旦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则在税法上,要被认定为该系“不含税价”。这就会造成往往是占有优势谈判地位的购买方,到最后反而因为自己不懂税法,轻视合同条款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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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条款中关于价税条款约定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交易双方在对待传统交易习惯与税法规定两者之间,存在某些认知“偏差”。而一旦出现纠纷,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困惑,还会造成一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上述案例中,由于合同对价款是否含税未作明确约定,而导致购买方利益受损。

而实际上,明确约定不含税价以及含税价,对于交易双方都是有好处的。既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同时,也能够切实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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