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系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亿元,共计2.3亿元,设立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六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主体为太原市金融发展稳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太原金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日常运转,具体落实对企业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合作银行开展资金业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八条市金融办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太原金服与合作银行开展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业务,并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开户银行为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存托管银行,负责协助太原金服开立专用账户,组建专职团队进行资金用途、流向监督,及时按照太原金服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协助太原金服做好申报资料审查工作,配合太原金服共同做好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投放、使用、归还等工作。 合作银行应确保本行内提出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续贷企业符合本办法要求,并负责对其进行审核,承诺其已经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完成贷款审批手续,有关审批条件落实。具备放款条件后,向太原金服提交《太原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审批书》及相关资料,并对企业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性负责,确保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按时顺利归还,承担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及占用费用清偿责任。 第九条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三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主动、自愿原则下取得由太原企业征信系统出具满足条件的征信报告后,可直接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其有权审批机构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同意续贷,有关审批条件落实,具备放款条件后,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太原金服提出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书面申请。企业也可向太原金服提出续贷需求,经太原金服初步审核后,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合作银行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包含银行有权审批机构的贷款批复手续,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太原企业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含人行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太原金服将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按照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汇总整理审查,经开户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出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太原金服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发放。经市金融办登记后,由太原金服从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六条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资料归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太原金服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太原金服是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太原金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金融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金融办应牵头做好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归还、补足及占用费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归还,太原金服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市金融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建立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太原金服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四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七章终止 第二十五条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省级有关机构批准后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太原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