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0)6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21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从2021年1月1日开始2021年4月30日结束,请各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时组织和进行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申报,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二、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应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公众号输入“基数”快速查阅)规定如实申报2020年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0年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三、申报流程及需携带的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采取诚信申报的方式,由参保单位法人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如实申报单位参保人数和上年度参保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对申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相关信息,信息系统生成《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2)后,参保单位和个人签章确认,并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结。目前,档案上传功能还未完善,《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需经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并公示后由单位留存备查;《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 携带以下资料:《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或公众号输入“承诺书”获取,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缴费基数核定 在2020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2019年度社平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0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自动对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结算差额。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将按单位2020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完成基数申报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差额。 参保单位要在每月20日(月结日)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增减变化。在2020年社平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后,不能办理后续转出或退休业务,只能暂停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月结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信息系统生成征缴计划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生成《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查询单》,并到相应的税务部门缴费。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退休待遇的重要参数,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二)严格要求,准确填报 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各表格,按规定携带申报资料。职工本人要对自己的缴费工资进行签字确认,参保单位要严格把关,单位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必须签字确认。 (三)专人负责,按时申报 各参保单位要指定社保专管员,明确责任,专人负责,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完成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每月的人员增减业务。 附: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