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二)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九)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并按山西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相应附件材料: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
3.孵化资金情况表
4.管理人员情况表
5.创业导师情况表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
以下单独成册
7.在孵企业情况表
8.毕业企业情况表
三、认定流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推荐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后,填写《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指定地点。
(三)省科技厅对提出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后(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推荐部门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及公示,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组织推荐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尤其是要切实指导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密切跟踪建设进展,及时组织申报。
(三)各组织推荐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五、申报时间
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时间:2021年6月30日-7月28日
组织推荐部门推荐时间:2021年7月29日-7月31日
六、政策奖励
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新通过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已享受“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金不够50万的,补足金额。支持资金等于或大于此次奖励资金的,不再奖励。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