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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晋企发〔2020〕41号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有关省直部门:

为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和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认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且必须是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以后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和正在公示的2020年度省级示范平台);

二、根据国家《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凡已经失效的我省国家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参与此次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省直服务机构可由有关省直部门推荐上报。

四、凡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提交。

    五、各市局、省综改区管委会、有关省直部门应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审核,于6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汇总表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报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六、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下载。

联系人:服务体系建设处  张元山   

电  话:0351-5607048

 

     附: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docx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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