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进我市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财政奖补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今年以来我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方式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有效期至2025年底。扶持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按最高标准奖补。
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集群 最高奖励500万元
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集群是指在我市实施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产业等主导产业方向,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煤机智能制造、煤基炭材料、生物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1.工业项目 最高奖励100万元
在我市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军民融合产业项目 最高奖励500万元
军民融合产业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不高于项目年度所需仪器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资金20%的补助。单年上限200万元,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重点产业项目 最高奖励100万元
除太原市配套产业基金项目外,经评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奖励上限100万元。
总部经济 最高奖励600万元
1.500强企业总部 最高奖励500万元
在太原市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最高奖励600万元
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后两个完整年度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前述梯次分别给予50-200万元奖励。
3.总部经济企业用房补贴 最高补贴100万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社会化招商 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以及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人员等,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予以奖励。
1.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 最高奖励30万元
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资金奖励。单年奖励上限为10万元,三年奖励总额上限为30万元。
2.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最高奖励5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除按第十四条标准予以奖励外,每个项目另予20万元引荐奖励。
3.总部经济企业项目 最高奖励30万元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按企业投产之日起12个月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