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规模相关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结合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现就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第2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规模”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内容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2018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太原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企业2016年-2018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复印件;
5.2016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一式4份纸质材料(其中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和电子版光盘,其中3份(其中一份纸质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1份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填写《太原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规模补助企业推荐汇总表》并盖章。企业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2份(其中一份纸质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报送至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份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