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政策支持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企业所得税额度提高至100万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山西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政策支持
(1)15%优惠税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2)一次性补贴:高企可享受省科技厅给予的20万元、市科技局10万元、综改区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计45万元(可同时享受)。
(3)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所有向税务机关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企业,可申请上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则可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4)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一、企业研发费用资金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1月14日印发,其中第一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补助标准为:大研发投入的补助标准为:
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3日印发,其中第一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二)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1)支持对象及条件
1、企业符合《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的申报条件。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及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母公司)须为山西省内注册且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项目须符合申报指南中专项要求;
(三)项目未享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申请奖励资金除外);
(五)属于在建项目或2017年1月1日后完工项目。
2、2017年实施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省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企业。
3、企业经营活动纳入省统计局统计范围,正常报送数据,且统计行业代码(2017年版)在1311- 4390的制造业企业。
4.、企业通过税务申报系统申报,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
2)奖励方式及标准
1、奖励方式:采用“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按照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支撑产业化
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鼓励省城高校、科研院所、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自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千分之五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省内技术输出方和省内购买方,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其中,技术输出方转让的技术成果须在省内转化;技术购买方购买的须是省外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
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实际到账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省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
三、企业创新主体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一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每认定一次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2.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同一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获得第1个国家5万元、第2个国家4.5万元、第3个国家4万元、第4个国家3.5万元、第5个国家3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首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首件1万元、3000元、2000元补助。对年专利申请达到200件、100件和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4.对经有关部门、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5.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企业创新平台载体与产业创新
1.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2.对新认定的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50万元补助。
3.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个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